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类物品禁止寄递。
一、寄递物品流程:
1、根据查询到的电话,联系快递收件员告知发货地址;
2、快递要发的东西事先打包好,快递面单是由快递公司免费提供,可事先写好,也可以等快递员来了再写;
3、快递收件上门后,填写快递单,保留发件联,以备日后查询快递信息。
二、寄递物品条件:
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
3、进出境邮递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禁止寄递物品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