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公安部督办“地沟油”案。2013年9月2日,一起公安部督办的“地沟油”大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庭,16被告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将腐烂动物内脏提取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售给全国各地117食品企业,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16被告人中,除王万奎、李树生、刘伟、何炳学4人为康润公司经理外,其余被告人均为向康润公司提供原材料的人员。

今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或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害食品罪论处。因此,以“明知康润公司使用其提供的原料生产食用油”为由,指控向康润公司提供原料的12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悉,此案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审理的最大一起新型“地沟油”案件。

中国律师司法网主任律师谢通祥担任王殿生的辩护人。他说,根据康润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可以生产饲料油和食用油。

谢通祥说,王殿生把他的产品以饲料油的价格卖给康润公司。他把鸭油卖给康润公司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他不知道康润公司用它来做地沟油。在康润公司既能生产食用油,又能生产饲料油的前提下,王殿生不能也无权监管康润公司用其鸭油生产饲料油还是食用油,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