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考试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代码(国标):13559。

第三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大学城(乌鲁木齐市沙区西山新城聚安路888号)。

第四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由新疆农业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2002年7月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经教育部重新批准。是全国首批124独立学院之一(含新疆2所),面向全国普通本科生开放。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批次招生。

第五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七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院领导、纪检监察、财务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由第三方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2020年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决定为准,均为普通本科,学制四年(汉语言专业除外),其他民族语言专业预科一年;入学后在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中取得三级甲等及以上成绩,并通过汉语课程综合考试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同意,准予免修预科,并颁发预科结业证书,直接进入相应专业学习;双语考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语言能力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和舆论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的,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在各专业之间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在录取过程中,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志愿。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时,理科考生优先考虑数学、理科和语文。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学、数学单科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只录取有英语专业意愿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85分。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总分相同时,按志愿顺序录取;总分与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时,按英语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招生比例,招生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外语要求: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因此外语非英语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十八条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符合招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准入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复核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在复习中发现学生的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确诊后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章费用和奖励及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

2020年,学院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相关文件执行。除汉语言文字专业外,其他民语言文字专业实行一年制预科,预科学费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学院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科技奖学金;有国家助学金,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校助学金,还有学院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媒体平台发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不完整的,以学院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联系信息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新城聚安路888号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830091

电话:0991-8763861传真:0991-8763861。

电子邮件:kjxyzb@xjau.edu.cn

联系人:Dilishati Sreyili、盛娟。

学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