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决议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题。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渐失去了自身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所有制结构变化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的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做过多解释。医疗保障改革试点。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开始自发探索改革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等办法。这些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也为职工承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从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转变。

为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4月28日,1984,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探索改革传统公费医疗制度的新阶段。

地方政府率先介入医疗体制改革实践,主要方式是通过社会统筹控制费用。如河北石家庄自6月1985+01起在6个县市开展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5月,1987,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发起“大病医疗统筹”,为巨额医疗费用这一棘手问题提供了一个易于操作的解决方案。

1988 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总局等八部门参与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医改试点。同年7月,集团推出《员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公费医疗支出范围内的具体13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经济体制改革要点》(1989),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开展了医保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根据试点方案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6月1991,11,海南省颁布《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自6月1992日起施行。1991 9月,深圳市医保局成立,1992年5月,《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台。1994期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河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扩大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开展更大范围试点的意见》。

根据统一部署,1997选择58个城市进行医疗保障试点。截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了扩大医改试点。到1998年末,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改革的职工4017000人,退休人员17000人,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9500亿元。到1999,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试点工作。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统账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得到了扩大的试点协会的好评。与此同时,全国许多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缴费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模式,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模式,即针对不同类型人群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海南的“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方式。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不能被前者透支,由社保局管理运营;青岛“三项基金”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医疗基金之间加单位调节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单位调节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由企业管理。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 1998 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从65438到0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该文件的发布为标志,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城镇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系统正式实施以来,系统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探索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不断扩大。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基金,对退役士兵医疗费用进行补助;65438-099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上海就率先推出了“上海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2004年9月1,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次年5月,又发布《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04年,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县城关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6月5438+01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年6月5438+2月1日实施。2005年6月5438+2月,广东省广州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实现了当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的“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出台了相关政策。

自2006年以来,医疗保险系统已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拓展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为重点,对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二,发展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以前,中国没有全国性的医疗救助体系。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05年4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各省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 自治区、直辖市,然后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管理制度化、运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

《意见》指出,要慎重选择试点地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中国一直鼓励雇主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也提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解决”。65438-0996,四川成都在全国较早开展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的补充医疗保险有几种形式:

首先是国家对公务员的医疗补贴。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个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是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这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会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强制“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真正能够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的负担。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是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种很好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相互独立,不得透支。同时,要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规模,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赔付上限,如每年赔付金额不超过654.38+05万元或20万元。目前,国内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介入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风险大、管理难度大,目前只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初步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承保此类业务,估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各大商业保险公司针对某些特殊疾病提供的“重疾险”、“癌症险”等商业保险,也能对员工超出“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工会组织体系开展互助保险业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水平,从而抵御较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渠道保障资金、科学支付方式、有效管理方式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决议。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基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讨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05年进行了一年多的方案研究和设计工作。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1至2个城市开展以大病统筹为重点的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始于2007年下半年。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将于2009年在全国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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