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必备材料,包括书证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第三条案件办结后,应当认真核对全案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剔除重复材料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并填写缺失材料,由经办人整理,领导审核把关,归档。第四条案卷材料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排列。第五条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证件与附件、油印件与定稿、请示与答复的对应原则;

(2)不可分割的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列在一起的原则;

(3)文件在先,证据在后的原则;

(四)凭证在前面,附件在后面,油印在前面,定稿在后面,答复在前面,请示在后面的原则。第六条如遇跨年度请求和答复,放在答复年度;没有回复的,放在请示年;复议案件应当在结案年度内提出。第七条受理案件时准备的案件编号,应当作为案件自始至终的相关信息。第八条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和出具。第九条归档材料分为正卷和副卷,分卷原则如下:主要文件材料和外部程序材料应注意卷制;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和说明、保密笔录等内部程序材料应制作成副卷。

除上级或者同级机关、法制监督机关确因公务需要可以获取补充卷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取补充卷。第十条复议案件文书的归档顺序:

(1)正体积:

(1)档案袋;

(2)卷内内容;

(3)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四)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五)复议申请书;

(六)复议申请书附具的证据材料;

(七)管辖裁定书;

(8)管辖权的转移;

(九)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其回执;

(10)行政复议裁决书不予受理及其回执;

(11)补充复议申请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收货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

(19)允许撤回复议申请裁决;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

(21)复议决定;

(22)服务回执;

(23)回函;

(二十四)执行申请。

(25)行政复议执行记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准备表。

(2)子体积:

(1)行政复议申请表;

(2)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四)结案报告;

(五)保密笔录;

(6)内部请示和指示;

(七)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准备表》。第十一条档案材料除封面、目录、参考表格、封底外。其余的要按顺序排好,页码要依次写。页码都是阿拉伯文,首页在右上角,背页在左上角。包装页只有一个页码,页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或用号码机编号。图表和视听资料应当按顺序逐一编号,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和责任人姓名。第十二条凡载体为纸质证据的,应附卷归档;任何可以存放在证据袋中的证据都应装入袋中,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随卷拍照,原始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批准后另行处理。第十三条每卷案卷以200页为限,超过200页的分卷,并标明案卷序号。第十四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法用棉绳装订,装订线应为18 cm左右。装订时,你不能把字钉在线上。第十五条档案装订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破损的文件、资料应装裱修复,复印件放在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无法辨认的,应当制作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3)文件材料纸张过小或左边缘有文字的,应加衬纸张,纸张过大的,应按文件封面的规格折叠、加衬或折叠;

(4)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后;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应附贴,邮票不得拆下;

(六)档案的文件、资料应远离金属物品,防止档案生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