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构成什么犯罪

法律主观:

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7、误用有毒有害物。8、不适当的贮存。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10、个人卫生素质差。二、食物中毒分类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严重,病程长,发病充及死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毒化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三、禁止采购的食品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曾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