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食品国家标准

方便面(GB17400):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和淀粉为原料,加或不加辅料制成的面包,加或不加方便调料的预包装方便面,包括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

方便米粉(米线)(GB17400):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各种形态的米粉(米线)制品,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预包装方便食品。

方便粉丝(GB17400):以土豆、豆类、谷物淀粉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粉丝饼,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预包装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GB19640):通过烹饪和/或干燥制成的直接冲泡或简单加热食用的方便食品。如麦片、芝麻酱、莲子、藕粉、杂豆酱、粥等。

主食方便食品: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或土豆为原料制成的方便食品(原则上作为主食),带或不带调料包,稍加蒸制或直接用开水冲泡即可食用,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湿面等。

调味面制品: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为原料,加或不加辅料,经配料、挤压、成型、调味、包装而成的方便食品。

其他类型的方便食品:除方便面、调味面制品、主食和无需烹饪或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方便食品以外的部分或完全烹饪的方便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6)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相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社会治理为基础,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