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刑事案件中采纳证据的规则如下:

1,意见证据规则。阅卷时发现证人证言具有猜测性和批判性,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作证时的身心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提供的明显醉酒、麻醉药品中毒或者被精神药品麻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合法性规则。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证据分类和证据类型的区别;

1.证据的分类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对证据的理论分类研究;

2.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解释;

3.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分类则是用二分法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收集证人证言作为审判依据,但证人证言经过质证后会被法院采纳,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实验记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