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健全食品安全与群众的良好沟通渠道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事无巨细,任重道远,必须长抓不懈。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及预警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涉及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联合执法力度,做到有常设机构、专人负责,有年度检测检验计划,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会议制度,互通信息。进一步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评议考核。继续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乡镇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发挥好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作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形成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食品安全齐抓***管的格局,实现综合协调、优化整合、协同作战、分段监管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及时通报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享,消除监管体系中的空白区。
(二)加大财政投入,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切实改善检测条件,实现资源整合
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以及食品安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更新陈旧落后设备,完善监测检验项目,提升快速检测能力,优化检测队伍结构,使人、财、物得到综合有效利用。建立“区域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经贸、食品药品等各监管部门的检测任务。开通专用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扩大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监管范围,以达到全覆盖、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强化信息收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屠宰市场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屠宰市场管理。肉品检验和专业人员配备是屠宰场的资质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应立即治理整顿,严格要求对屠宰的牲畜肉品进行化验并出具化验报告和验证配章。加大马、牛、驼大畜的定点屠宰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马、牛、驼等定点屠宰场所的设施、设备;加强对狗肉的检疫力度,未经检疫不得进入市场和餐馆销售。
(四)完善食品监管制度,规范餐厅和食品加工市场
要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县相关的食品安全、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细则及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外地批发市场产品进入我县登记、建档、监管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落实抽检制度和相关办法,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规范食品批发经营。不断健全完善食品零售定期查验监管机制,强化食品安全问责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追究属地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管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的硬件设施标准,餐厅全部采用不锈钢餐饮具,提升餐饮服务业档次,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准营业,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和检测检验工作,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户进行摸底排查,分类造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发放许可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等行为,限期停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处以重罚并吊销营业执照。分期分批对餐厅、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经营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律意识
(五)加大宣传监管执法力度,建立食品源头监管体制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板报等媒体和宣传工具建立食品安全专题栏目,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屏幕等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现状及检测结果。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诚信道德建设,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印制成册,让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学习。从源头抓起,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等生产者和经营者,建立产品登记、产地检验、现场抽测、网络监管、信息发布等一套完整的监督检查机制,使每一位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流通者都明确知道自己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明确知晓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经营者,要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尽快启动建立县乡肉、奶、果蔬、豆制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实现各流通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从而保证肉、奶、果蔬、豆制品等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