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牲畜饲养条例
法律解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是指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养殖场所。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含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作为肥料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不属于污染物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经综合利用的城市污水和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