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法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实行“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3)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土地供应和产业政策;
(五)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核准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第五,建设用地审批分为两种方式:单一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用地分批审批。
单一选址用地是指符合单一选址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工业、住宅、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另行选址审批。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
六是乡镇和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分批(或按项目)办理征地手续。
第七,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1)经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军事机构批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以下简称八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
(三)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八条、下列建设用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1)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城镇土地实施方案;
(2)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分批建设用地(含建制镇,下同);
(3)除第七条第一款以外的项目单独选址;
(4)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足70公顷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八个城市的批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按以下程序执行: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表》,整理城镇土地利用方案材料并报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八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4.国务院批复8个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8个城市上报城镇土地利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用(含八城市实施方案),应履行以下程序: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报,报县(市)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
3、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4、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上报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
6、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建设用地情况,并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需要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目,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书;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报,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
4、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5、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出具审查意见;
6、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上报国务院审批;
7.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项目用地申请人提供土地;
8.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并按照规定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用地报告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八市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报批时应附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请示,征地清单;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说明;
3、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计划表;
4.土地利用现状图,65,438+0 ∶ 65,438+0,000标准图幅,标明土地利用位置;
5、加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并标明中心城区位置的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6.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的地方性文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明细,包括本市规划指标占全省、中心城市占全市的比例;
(二)申请用地的基本情况;
(3)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征用供应情况分析;
(4)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以及因特殊情况或大型项目导致当年用地规模过大的情况;
(五)占用耕地及补偿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资金、验收单位、验收编号;
(六)土地补偿安置所依据的文件和标准;
(七)申请用地的规划用途构成。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居住用地和特殊用地的面积和比例,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分析,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八)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应附以下材料。
1,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征地名单;
2、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的合法性、移民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征地前后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等进行论证。;
3、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申报说明、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征用计划(收回国有土地的,附土地收回协议)、土地供应计划;
5、建设用地权属汇总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规划选址意见(线性工程除外);
8、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家政策要求有初步设计的,需有初步设计批复或专家论证;
9、涉及占用林地的,凭《占用林地许可证》;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不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1,涉及重要矿床,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涵盖矿产资源;
12、省级项目(或审批、备案),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8号)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请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审批)。
13,是省级审批(或核准、备案)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意见,补充基本农田规划。
14.以有偿协议方式提供土地的,应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
15,征地听证材料。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村民小组应当放弃听证证书;对未明确放弃听证且不申请听证的,应附听证通知书和回执,由负责征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放弃听证声明;听证的,应当附听证笔录和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的说明。
16,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17、1: 10000土地利用标准图;
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土地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相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听证材料;
20、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大型线形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四条、报送省审批的城市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应附以下材料:
1,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征地名单;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和土地供应情况;
3、提交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
4.市、县政府关于今年城市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总体安排的意见;
5、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6、征地听证材料(如上);
7、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8、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土地面积);
10,标明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五条、省级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以下材料:
1,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征地名单;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征地前后耕地变化情况,征地听证情况。
3、建设用地申报说明、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征用计划(收回国有土地的,附土地收回协议)、土地供应计划;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6、拟征用土地权属汇总表
7、征地听证材料(如上);
8、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出具占用林地许可证(或林地审核意见);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11,涉及重要矿床,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涵盖矿产资源;
12.以有偿协议方式提供土地的,应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和土地出让合同(草本);
13、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权属、地类和面积);
14、1: 10000土地利用标准图;
15,标明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相关材料、论证意见和规划听证材料;
16、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大型线形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六条、省级审批征用乡镇和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分批或按项目报批,应附以下材料:
1,各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征地名单;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征地听证情况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论证。;
3、提交说明、征地方案;
4、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5、集体企业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合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项目用地清单(如按项目模式申报材料、协议出让土地、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和土地供应计划);
6、征地听证材料(同上);
7.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明坐标值、权属、地类、现状、面积)。
8.标有土地位置的1 ∶ 10000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图。
9、标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
第十七条、报批材料的格式和时间要求:
(一)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上报,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格式表格。
(二)八市分批上报实施计划,其他市县分批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原则上应控制在每年五批以内。八城市年度城镇土地利用计划申报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用地申请在当年65438+2月65438+5月前完成。
(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一式三份,图纸2份,电子文档2份;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应当为文字1份、图纸1份、电子文件1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时报送。
(四)上报材料要求装订规范、表面整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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