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企业下放人员是什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精简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救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厅(局),计划单列市(区)人民>;主席团:

近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个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原精简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一个新的矛盾也出现了,就是一些省份在执行地方规定的时候,把减员和安置外省老职工的救济推到原工作单位,造成一部分人到原工作单位在外省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些人白来来回回,生活更加困难。目前,各地应继续执行(65)224号文件关于精简六十年代初退休老工人救济的规定。有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也要以落实224号文件为前提。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无论在本省还是外省,都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减免;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但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给予社会救济,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民众。对不符合224号文件和地方法规要求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引导。简单粗暴、爱出风头的方法绝对不能采用,更不能让他们去外省找原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