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法学家

韩友谊在2008年世界重点学科课堂上的原话是“我们现在说的是旧刑法学派,指的是德国犯罪学家费尔巴哈在1801中的刑法理论”。

德国近代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是继贝卡利亚、边沁之后,倡导一般预防刑罚目的观的主要代表。费尔巴哈以其著名的“心理强制理论”从理论上阐释了刑罚威慑的心理基础。费尔巴哈认为,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趋利避害的心理,这是人们进行一切行动的心理动力。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一些欢乐;而如果犯罪后有一种必然的结果能让犯罪人遭受比犯罪的快感更大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惩罚就是给罪犯设置的这样一种痛苦。每个罪犯在犯罪之前都必须在犯罪的快乐和惩罚的痛苦之间做出选择。只要惩罚可能给他带来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如果从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理解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可以这样理解:刑罚是基于剥夺痛苦而对犯罪人施加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的恐惧和威慑作用,形成了人们逃避犯罪的心理和思维模式。换句话说,刑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抑制了人们犯罪观念的形成和对犯罪行为的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