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门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八)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一)未标示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