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建自己的村子吗?
1,村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现有住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3、家庭成员确需另设门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4.外出务工的农民没有住房;
5.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落户;
6、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役士兵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没有宅基地的;
7.原有宅基地存在自然灾害隐患。
村庄规划:
1,地理位置选择;
2.基础设施建设;
3、公共* * *服务设施规划;
4、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总结一下,村民自建村的可能性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求、现有住房影响规划需要搬迁、家庭宅基地不足、外出务工农民住房不足、集体组织招聘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和归侨没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临自然灾害风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堂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不确定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