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沧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应根据还款能力、占房价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贷款额度四个条件确定,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为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如下:根据还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还款额合计]×贷款期限(月)。根据配偶使用金额[(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款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还款额合计]×贷款期限(月)。其中,还款能力系数为月工资总额的40% =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房价计算的贷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额=房价×贷款比例。本人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本人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或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二、沧州首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三、沧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六条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设置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参数,审议公积金贷款坏账核销,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和准入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人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人)自愿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符合《沧州市居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条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四)当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的公积金债务或其他能够影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七)必须是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业主,并能提供相关合同或文件、身份证、首付款证明等符合要求的材料;贷款用于购房的,所购住房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八)提供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九)符合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 *与借款人应当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符合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个人。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借款人和* * *借款人受贷款次数限制。贷款次数限制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行为目前逾期的;(2)最近五年内有连续三期(含)或六期(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或开证行能证明或说明其行为非主观恶意的除外);(三)是否存在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情形;(四)最近五年内被发现存在非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第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高效开展贷款条件认定工作。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六条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额度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的剩余房价(全额申请贷款的存量房除外);(3)贷款金额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四)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本市家庭或个人最高贷款额度;(5)影响贷款金额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个人存款人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同一借款人贷款金额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根据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其中,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法定利率调整的,不分期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次年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的存储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实施。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贷款申请人以其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产权进行抵押。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担保或质押。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拍卖房屋的,开发商应当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二)因贷款合同变更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担保效力的;(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第二十三条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抵押权人;(2)借款人以所购、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作为抵押的,必须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用于贷款抵押(组合贷款除外);(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放款前到本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人应当是具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担保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五条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3)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质押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在发放贷款前,应严格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质押的可行性,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保证期间,应加强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第二十八条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但要告知贷款申请人理由。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等情况。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申请人。第三十条贷款批准后,贷款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必须本人签字,以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贷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交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符合担保实施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第三十二条对已实施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担保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并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等额本金还款法。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正常还款日前五个工作日向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款,应按借款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向其提供还款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贷款还款信息。第三十八条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自有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三十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上述贷款。第四十条借款人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正常偿还贷款。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十二条贷款期间,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四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几种: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变更;(2)还款账户变更;(3)提前还款;(4)担保变更;(五)还款方式的变化;(6)贷款期限的变更;(七)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类型变更。第四十四条因离婚、死亡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第四十五条因用于还款的银行卡遗失或损坏,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变更。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第四十七条贷款期间,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或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担保变更: (一)提供或者新增担保人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公积金中心对担保人资格的要求,并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二)提供或增加新的抵押物的,应按要求对新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规定的抵押率,新的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3)提供或追加新质押物的,贷款余额与新质押物价值的比例不得大于约定的质押率,新质押物的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第五十条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申请变更借款期限。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延长后剩余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总期限不超过30年,并根据房屋特点确定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两年以上失业或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严重疾病,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2)因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第五十二条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如需缩短贷款期限,可申请变更。缩短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少于变更申请时根据还款能力计算的最低贷款期限。第五十三条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质物应归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五十四条变更完成后,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及相关书面协议应按贷款档案要求归档。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五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权益和担保人变化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分析,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和核实,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五十六条对于逾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第五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通报可能影响贷款还款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第五十八条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产风险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有损失的贷款,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认定和核实。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公积金贷款核销后,应进行账务核销和备案,并继续开展资金回收工作。第五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和整理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过程中能够真实完整记录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归档、保管和销毁。第六十条贷款已经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妥善保管和核销;贷款逾期未收和已核销的贷款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以欺骗、违规等手段骗取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2)借钱
四、沧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沧州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资金投机性购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2.保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个人住房贷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邢弢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职工家庭缴存,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利率的1.1倍;
4、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
5.市住建委根据当地房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状况,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和累计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查、抵押、发放和回收,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