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到3岁设立小信托有哪些流程?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职工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确定。服务内容为提供餐饮及相应的休息和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域和危险源,禁止在工厂、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和违章建筑内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1名监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学生至少按照L: 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监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保障学生安全,明确责任,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明确托管期限和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a)根据被监管学生安全协议的条款,确保学生在学校和校外托管机构之间以及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积极寻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3)学生在监护期间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监护;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对学生进行保护和救助,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经营,并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羁押环境和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
(四)配餐应当合理,营养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和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作、销售冷鲜肉和凉菜等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存1年,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其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应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索要对方有效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各类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距离,不允许上下铺;
(八)每人一套餐具、洗涤用具和床上用品,有标记,不得混用。日常清洁、消毒。
第二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部门,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免受身心伤害。
第二十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学生班车,必须遵守《乌兰察布市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餐饮费用要单列,做到专款专用。要制定退款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相应的接送人员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和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扩展数据
根据《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3)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和健康证;
(四)向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筑物所在地大于100平方米且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由托管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营运资金不少于3万元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发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凭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