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有八项内容。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余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和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四)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然而,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和仅在预包装食品中的销售不需要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