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买了手机,如何维权?

我在网上买了手机,如何维权?

回答你的问题;

手机是三包产品,具体见规定;

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2006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6日10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 165438+。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具有无线接入功能的移动电话产品(包括手持移动电话、车载移动电话、固定站电话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件1《三包移动电话产品目录》)。

第三条实行谁销售移动电话产品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应商、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者供应商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对移动电话产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产品,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所售移动电话产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将手机产品提交给消费者;

2.检查手机主机的机身编号(IMEI序列号)、入网标志及配件的出厂序列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法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包凭证应填写准确、完整(见附件2《手机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票应注明主机序列号(IMEI序列号)、配件出厂序列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方盖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明示的性能和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产品;不销售无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发生故障,销售者应当依照本条例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二)承接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有偿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应当使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新零配件;认真记录维修前的故障情况、维修后的故障处理和质量情况;

(四)根据有关修理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保证所有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付修理后的移动电话产品,并在三包凭证上如实、完整地填写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维修记录;

(七)自行承担维修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对商品修理质量的询问。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证书;手机主体贴有入网许可标志,随机携带该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5296 1《消费品通用说明》编写,应当载明功能特性、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注意事项和警示、日常故障判断等内容。三包凭证应符合附件2《移动电话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产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明示的性能和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应明确标明待机时间,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修理者的名称、地址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代扣,应当全额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确保产品停产后两年内能够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备件;

(六)按照有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维修软件、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等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询问,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手机主机三包期为一年。配件的三包期限请见附件1《实行三包的手机产品目录》。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而延误的时间和无配件可修。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有依照本规定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更换、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票底联或者发票复印件(底联)等有效证据证明手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的责任。

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不能提供发票底联或发票复印件(底联)等有效证据,但根据主机机身编号(IMEI序列号)显示的出厂日期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算日,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手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

第十一条移动电话主机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出现附件3《移动电话产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二条移动电话主机自销售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出现附件3《移动电话产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中提供的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配件出现本规定附件三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配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如果和主机一起销售,退货时按单独销售的价格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复的,修理者应当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复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零配件,致使修理者延误维修时间,自修理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修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时间超过30日的,销售者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

第十八条销售者符合换货条件,但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其他型号同规格商品并要求退货的,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九条销售者符合换货条件且有相同型号、规格的移动电话产品,消费者不愿换货并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废旧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1《三包移动电话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为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维修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卖方应在发票背面盖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对消费者承担退货、换货责任的,应当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修理者要求赔偿,或者按照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处理。生产者、供应商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修理者要求赔偿,或者按照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经营活动中捐赠的移动电话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手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合理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没有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但能够证明该手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或保养产品,造成损坏的;

(五)不承担三包责任的修理者拆卸造成损坏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关闭、合并、分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电话)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投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 11 15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