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全国店

南京大品牌档案微博@南京大品牌档案图

南京大牌档在安徽打赢了两场商标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中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主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辉)胜诉。

法院要求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他们分别赔偿大辉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万元、30万元,他们还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该报此前报道,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带有“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多家,其中就包括“大牌档”发源地广东。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为,被告使用“大牌档”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决书并未正面回应“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的争议。

判决下达后,该报得知其中一名被告已提起上诉,另一名被告表示将上诉。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商标构成侵权。

(2022)被告第皖01民国186是潮州大牌酒楼的店铺和实际经营人,皖01民国496号判决的被告是合肥大牌酒楼的店铺和实际经营人,以下统称被告。

除支付* * * 50万元赔偿金外,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品牌档案”字样。

针对商标侵权,法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类似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功能,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在商标创造过程中,由于语音、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差异,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知名度。消费者相应地将商标称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语音、含义等要素上的相似程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的经营状况、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辉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第3008805号商标。其主张保护的17276085,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取得了“大牌档”的一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就是侵权。同时,法院认为,南京大慧“大品牌档案”系列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和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相同,其线下店面和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属于商标使用。经比较,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潮州大品牌档案”两家店已更名。

法院在(2022)万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认为,潮州府酒楼、喜味坊酒楼、潮州大排档店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喜味坊公司作为品牌运营商,实际参与了潮州府酒楼、喜味坊酒楼、潮州大牌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还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称,鉴于本案诉讼过程中,潮州府酒楼、喜味坊酒楼已变更原企业名称,两被告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该报记者了解到,潮州曾有三家店,目前仍有两家在营业。原“潮州大品牌店”更名为“潮州府酒楼”,原“潮州大品牌店2”更名为“喜味坊酒楼”。

在(2022)万01民初496号判决书中,法院还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允许出现“大牌档”字样。

对于名称中含有“大牌档”的400多家企业来说,未来是否需要更改企业名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汇的维权意愿。截至发稿,该公司尚未接受该报记者采访。

「大品牌档」是业内俗称吗?

该报此前报道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

因此,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

原告认为“大牌档”不是一个常用名。

原告举证《通用规范汉字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辞书、词典均有相关内容摘录,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辞书、词典均无大牌词条,“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称。

原告举证证明,港台地区权威机构编纂的字典、词典,如《香港小学学习词汇》、《教育部普通话大词典简编》,港台地区权威机构编纂的字典、词典中均无“大牌档”的描述。在香港、台湾省等使用繁体字的地方,“大名档”并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常用名称。

原告还提供了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由权威机构开发维护的证据,证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是权威语料库。这个语料库不包括“大牌档”而是大量的“大排档”,证明权威语料库不包括“大牌档”这一常用词汇。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试行标准,通用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简称和约定俗成的名称。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明显不具有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向大牌档发放比当时普通小贩更大的牌照,需要悬挂在显眼的地方。所以有这个大车牌的档案叫“大档案”。由于“排”与“排”谐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在街上摆好后命名的,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举证称,根据《香港方言简明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区路边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档(香港地方特色之一)”,“大排档是指路边或广场上的一排排销售摊位(多为餐饮摊位)。原称大牌档,因牌同音,写大排档。”根据《香港方言与普通话比较词典》的定义,大牌档是指在闹市区路边出售熟食、茶叶、小吃、衣服、杂货的摊位。摊主持营业执照,挂在简易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称之为“大牌档”或“大排档”。《粤语大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在街上出售食品和杂物的有执照的摊位。根据《广州话民俗学》(中文出版社)一书,大排档原是“大牌档”,指获准在街边或较低档次区域经营的大排档。无论从字典书上还是惯例上,大牌档也叫大排档,指的就是大排档。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对“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进行论证,也未对原、被告的上述证据和证明目的进行肯定或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