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茧和丝的总称。蚕茧主要有鲜蚕茧、干蚕茧、鲜蚕茧、干蚕茧。丝绸主要包括生丝、绢丝和蚕丝。丝绸等
本办法所称茧丝加工主要包括蚕茧加工、柞蚕茧加工、生丝生产和绢丝生产。丝绸生产等。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茧丝绸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茧丝绸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茧丝绸质量公证检验,并对公证检验进行监督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茧丝绸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为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茧丝绸质量公证检验。第二章茧丝质量监督第四条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干蚕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公证的茧丝(包括国家储存的),由国家确定需要公证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公证环节。
前款所称茧丝绸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绸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和数量的依据。
茧丝绸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第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涉及蚕茧收购、加工、销售和储存活动的场所实施蚕茧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蚕茧经营者是否按照仪器评估要求收购鲜茧;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茧丝的鉴定和质量证明书是否与实物相符。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对茧丝绸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第六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茧丝绸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涉及茧丝绸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与茧丝绸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件、账册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茧丝的设备和工具。第七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茧丝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所需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被检验的茧丝中抽取,并在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第八条茧丝绸经营者和使用者对茧丝绸质量公证检验或者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茧丝绸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申请复验。
茧丝绸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在标准规定的复验项目范围内申请复验。
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受理的复验申请,应对原检验的留样进行检验。复验结论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茧丝绸质量复检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第三章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第九条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收购的鲜蚕茧进行仪器评估;
(三)根据仪器评估结果真实确定收购蚕茧的种类、等级和数量,并在与销售者结算前将仪器评估结果书面告知销售者;
(四)禁止收购毛脚茧、湿茧、统茧等质量问题严重的蚕茧;
(五)不得伪造、篡改仪器评估的数据或结论;
(6)将收购的蚕茧分门别类,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