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好幼师
如何管理好幼师
第一,培养人才,促进教师成长
1.科学选人用人促进教师成长。
在幼儿园管理实践中,校长要尊重不同性格的教师,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每一位员工,扬长避短,尽可能提供条件,创造条件,为每一位教师提供施展才华、积极发挥作用的舞台。
2.做好新教师培训工作。
为了让新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可以让有经验的老教师和新教师形成师徒关系,以老带新,让新教师在面对面的真实教育教学情境中学会教学、学会风格、学会品格、学会发展,成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骨干,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拥有一支强大的青年教师队伍,幼儿园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
3.提高用人的透明度
加强幼儿园人本管理,需要提高用人透明度,运用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策略,具体体现在用人的公开性、任用的公平性和监督的公平性,提高用人透明度,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强化管理的监督作用,促进教师和管理者成长。
第二,营造轻松的氛围,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建立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的氛围,是幼儿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导演和老师的角色决定了上下级的关系,所以在平常的交流中,老师难免会有一些紧张。时间长了,老师们或多或少对校长心生敬畏。作为班主任,我们应该了解教师的心理,在工作中放下架子,主动接近他们,关心他们,与他们保持密切的关系,平等自然地相处。对于那些咄咄逼人,看似高傲的老师,园长应该表现出宽容,给予关爱,营造宽松的氛围,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教师的成长。
在工作中,园长要主动关心老师,经常用欣赏的目光和赞美的话语与他们交流,对他们设计的家居围栏和制作的主题互动墙进行表扬。要尽量满足教师的心理需求,让他们有归属感,建立良好的校长与教师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轻松的工作环境。在真诚、宽松的氛围中,促进教师不断成长,使教育教学改革和幼儿园管理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三,加强人文关怀,促进教师成长
幼儿园是一个由大多数女性组成的特殊群体,具有感情细腻、好胜心强、自尊心强的特点。这就要求园长在管理教师时要注重“情”字,以情动人,以爱换心,真诚尊重每一位教师,用情感的手段激发他们热爱事业、热爱孩子,体贴、关心、帮助教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用真诚的语言给予他们。以协商的口吻安排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情绪,使教师更好地发展成长。
加强人文关怀,促进教师成长,要关注教师,首先要关注教师的生活、成功与失败。让他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体验成功的快乐,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同时也要关注老师的求知欲。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应该尽力为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满足他们的求知欲。除了关注教师的物质需求,还要关注教师的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让他们感受到自己被重视,工作有价值,人生有意义。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往往会让教师体验到满足感和成就感,进而更加热爱学前教育。
第四,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为幼儿园教师成长提供制度保障。
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规章制度是幼儿园的“法”,也是实施人本管理的基础之一。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来约束和规范教职工的教学行为,为教师的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在管理中,人的判断是制度代替不了的。针对执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组织教师进行讨论研究,听取意见,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删除和调整一些限制教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规定,保留有利于教师工作的部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逐步让教师自律、自励,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和创造性。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和《幼儿园教师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的和谐发展,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兴办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节性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应当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多方经营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资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管理,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在安全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立幼儿园。
第八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校舍应当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元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儿童活动室、厕所、浴室(或流水水槽)、卫生室(橱柜)、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房间和室外活动场所;寄宿制幼儿园还必须有单独的卧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工作人员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为了孩子。
(三)配备合适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具,以及保证儿童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要求;教具和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2)幼儿教师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保健培训;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学历,并接受过护理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检。患有慢性感染和精神疾病的人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幼儿园审批程序的设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一)在市区、县城、独立工业区的,在成立前两个月,向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区乡(镇)、村举办幼儿园,在设立前两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准予注册;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将准予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适宜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道德行为,促进幼儿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儿童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日常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不少于三个半小时,不限制幼儿大小便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但不得从事违反幼儿教育规律和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该是静态活动和动态活动交替进行,游戏应该是基本的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安排幼儿每天参加不少于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安排幼儿每天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为幼儿准备均衡膳食,并定期分析营养素摄入量。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并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一)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室内空气通畅,厕所无异味;
(二)儿童餐具和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患有传染病的儿童必须及时隔离,并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使用普通话。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儿童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五章幼儿园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班级规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保护制度,实行教师和家长交接幼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