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香果杀死女孩的案件中,凶手极其残忍。为什么二审死刑缓期执行?
根据凶手自首的情节,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
01.这个女人在收集了百香果并卖掉后就消失了。18年6月4日下午,杨某艳(化名)和姐姐正在采摘百香果,然后姐姐让杨某艳将百香果拿到卖的地方去卖。杨某艳带着百香果单独卖了,得了32元,回来的路上却不见了。
两天后的6月6日10,同村的杨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讲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杨某称,回家后将杨某拖到草丛中,准备实施不轨行为。但杨大声呼救,于是杨把他打昏,用蛇皮袋把他带到一座山上。
然后捅了他的眼睛,伤了他的脖子,强迫他和他发生关系,事后杀了他,拿走了32块钱。可见杨的做法极其残忍。19年7月,此案迎来一审,杨某被判死刑,赔偿杨某艳家属32元。
杨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3月20日的二审中,杨的判决被改变,原来的死刑变成了死缓。
02、自首情节是二审关键。一审后,杨曾上诉要求改判。他的理由是精神有时不正常,主动投案自首。其实一审的时候他也考虑过自首情节,但是一审的时候他觉得杨的残忍影响很大,所以没有因为自首情节而轻判。
然而,在二审中,这一自首情节被考虑在内。杨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自首情节确实是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罪犯获得适当的轻判。
但我个人还是觉得一审死刑比较好。杨虽然自首了,但是他当时的行为确实很残忍,而且这个人明显是为了轻判而自首的。没有因为后果而忏悔和后悔。这样的人不应该只是等死。现在杨家有证据,说杨经常骚扰村里的妇女。有了新的证据,他可以再次上诉,杨的刑期可能再次变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