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的举证(上)

昨天写到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时难以举证经济损失,今天看看几年后起诉百度时有哪些变化。

同期的市场环境

2012年9月25日,大众点评和高德签订数据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开放API接口进行数据交换与融合等事项。

2014年1月,百度官宣将全资收购糯米网。

2014年2月,新京报《地图战:O2O生态“核变”》对当时的市场竞争格局有所分析。

2015年7月,第一 财经 日报《BAT角力团购类网站美团糯米及大众点评三足鼎力》追踪百度糯米、美团、大众点评的竞争情况。

取证

原告的取证

微博网友@大众点评和百度地图官博,询问“百度地图的 美食 部分在大量直接引用大众点评网评论和介绍,但仅允许用百度账号登录进行评论,怎么回事?”百度地图官博回复称“亲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呀”。

原告起诉时称被告这项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但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官微回复确实会引人误解,但不是所有可能导致误解的言行都构成虚假宣传,这条官微回复并未引起公众关注,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除了原告为了诉讼专门去搜索这条微博,几乎没有其他公众去翻阅。(法院基于构成要件所做的详细分析,可查阅判决书。)

被告的取证

一是对百度地图中指定商户进行公证,用于证明餐饮商户方面的点评信息来源于多个网站;其他某些类别则没用或者较少用到大众点评的信息。比如“酒店”的点评信息就是主要来源于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同程 旅游 网等网站。“房产”信息来源为搜房网、安居客、新浪乐居等网站。

二是对高德地图、腾讯地图、搜狗地图的相关内容进行公证,用于证明大家都有百度地图类似的业务模式,自己的使用方式正当。

原告的特别取证

杰图公司运营“城市吧”街景地图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街景地图;通过API调用百度地图,在网站页面同时显示街景地图和百度地图。

点击网页左侧的“街景商家”、“餐饮服务”、“餐馆”等按钮后会显示餐馆列表,选择餐馆就会在该网站的百度地图窗口中显示相应的餐馆信息,点击餐馆信息后方的“详情”,可跳转到百度地图网站、看到该商户有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原告认为其与百度构成***同侵权。法院认为侵权信息存在于百度地图中,杰图公司只通过API调用百度地图,自身街景地图中并无侵权信息,调用目的并费单纯指向百度地图中的点评信息,主观上也没有***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不构成***同侵权。

诉讼

2015年,大众点评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起诉百度,索赔9000余万元。

2016年5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判决,认定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大众点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索赔额支持率仅有3.3%。

原告需要把所有的侵权情况都一条一条地做公证取证吗?

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补充查证了一些信息,比如在使用比例上,百度地图商户评论信息中使用来自大众点评评论信息高于75%。

总之,法院认为原告无需把海量信息中的侵权部分一一取证,才能证明被告“大量”使用其信息。身份互换,被告自己维权时也不会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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