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猪腿找回时被腌好是什么新闻事件?
2021年2月10日,家住常熟市新泾浜的赵女士来到沙家浜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购买的一个猪腿在路上丢失了,需要警方帮助她找回。原来,当天下午赵女士去菜市场采购年货,看中了一个猪大腿,摊主开价六百元。尽管价格较高,但赵女士还是咬咬牙买下,并让老板将猪腿剁块。
之后赵女士将买来的肉放在电瓶车踏板上,打算再去购买其他东西,结果在调头时,这一大包肉便掉了下来。然而赵女士自己并没有察觉,等回到家里才发现猪腿没了,一路返回去找却一无所获。
派出所便衣队队员听完描述,立即开展工作,通过视频接力,很快锁定了捡拾猪腿的李先生。
原来,在菜场旁开渔具店的李先生看到这包肉后,便将其拿回了店里。可直到等到打样,也无人来认领。由于生鲜肉品不易久存,于是就拿回家让妻子腌制起来。
李先生的妻子放了很多佐料,腌制了整整一大盆,并用重物压好,想着过年时候正好可以吃。没想到腌了不多久,警察就找上了门。不过李先生夫妻俩倒也主动坦言肉是自己捡的,并爽快地将这些肉全部还给了赵女士。
尽管找回来的肉已被腌制,无法按照自己原本的想法进行红烧烹饪,但赵女士依旧非常高兴,还连连称赞李先生手艺不错。“腌猪肉也是常熟地区的传统美食,李先生放了大盐花椒,做得非常地道。”
扩展资料:
在中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