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1621的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分装和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经营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现在制作和销售的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采购
2.1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2.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3用于采购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交通
3.1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有防雨防尘设施。
3.2根据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运输工具应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防止机械损伤的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3.3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3.4食品承运人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
3.5搬运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以避免对食品造成机械损伤。
3.6食品应满足特殊要求,如运输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3.7冷藏、冷冻食品的装卸时间应严格控制,装卸过程中食品温升不得超过3℃。
3.8不同食品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时,应包装、隔离或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9散装食品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四。接受
4.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应当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当测量运输温度。
4.2检查食品证明文件,保存相关证明。食品相关文件应真实,并与食品有直接对应关系。有特殊验收要求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3应如实记录供应商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采购日期、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票据等凭证应当真实可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
4.4食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食品不得验收,并应分开存放,做好标记,尽快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储存;储备
5.1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整洁,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5.2储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平整、防滑、易于清洁和消毒,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5.3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阳光直射。
5.4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确保储存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库或冷库外有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确保准确和有效。
5.5存放物品应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止害虫藏身,并有利于空气流通。
5.6易交叉污染的生食和熟食应适当分开,存放在固定地点,并有明显标志。
5.7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
5.8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9储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空气幕等。)应采取措施防止啮齿动物和昆虫的入侵。如发现鼠虫踪迹,应追查源头,消除隐患。
5.10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杀灭害虫时,不得影响食品安全,不得污染食品接触面、设备、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如不慎污染,应及时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11洗涤剂、消毒剂、农药等物质应单独包装,有明显标志,并与食品和包装材料分开放置。
5.12应记录食品出入库时间、储存温度及其变化。
六、销售
6.1应有与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布局要合理,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分开设置,生食区与熟食区分开,待加工食品区与直接食品区分开,水产品经营区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2具有与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由安全无毒、无臭、防吸收、耐腐蚀、能经受反复清洗消毒、易于清洗和维护的材料制成。
6.3销售场所的建筑设施、温湿度控制、害虫防治等要求参照5.1~5.5、5.9、5.10的相关规定。
6.4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6.5应提供设计合理、防渗漏、易清洗的专用垃圾贮存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临时垃圾贮存设施。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应明确标记并及时处理。
6.6如有必要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6.7对肉、蛋、奶、速冻食品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制定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实施。
6.8销售散装食品时,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的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清晰易懂的信息。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工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6.9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改变其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或者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无味,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1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购买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留相关票据。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
七、产品可追溯性和召回
7.1发现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效、准确地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业和通知情况。
7.2配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追溯和召回工作,避免或减轻危害。
7.3针对发现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应查找各环节记录,分析问题原因,及时改进。
八、健康管理
8.1食品经营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体系,确保有效实施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经营环境、食品经营人员、设备设施的卫生监测制度,确定内部监测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测结果,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3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人员健康规定的要求,进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和衣着整洁,防止食品污染。
8.4如厕和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设备、包装材料等与食品经营有关的活动前,应当洗手并消毒。
8.5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不要吃东西、抽烟、吐痰、乱扔垃圾等。
8.6接触可直接加工或不清洗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得外露。
九。培养
9.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岗位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9.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其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其相应的知识水平。
9.3食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计划,进行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9.4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评审和修订,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日常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X.管理系统和人员
10.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0.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与经营规模、设备设施水平和食品特点相适应,并根据实际运行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0.3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规范,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报告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10.4管理者应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确保有效管理。
XI。记录和文件管理
11.1应当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以确保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11.2应当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召回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
11.3文件应得到有效管理,以确保在相关场所使用的所有文件都是有效版本。
11.4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记录和文件。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