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指纹有什么用?
这是一个新的规定,也是一个立法亮点。既是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认定规则的立法认可,也是对古代民俗的立法认可。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书面合同只有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但鉴于古老的民间习惯法传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合同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印章被手印代替的,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认可在合同上按手印的法律效力?因为古代人文化水平不高,连签字都不会,也没有私印。手印是身份的最好证明。
这也是指纹受欢迎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在民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很多东西都应该受到重视。除了签字盖章,当事人在很多场合都要按手印。比如今天的房产交易,要求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交易金额、违约金等核心条款上按手印;至于男女双方自己约定的婚姻条款,家庭分居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这看似琐碎,过于谨慎,却规避了可能的风险和成本。房价暴涨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卖了房子。不到半年,房价在涨,夫妻二人嘀咕着。于是,妻子出面,起诉丈夫无权处分,由他单方处分夫妻财产。为什么会有身份证复印件和你的签名?对不起,我老公偷了我的身份证,签了我的名字,不算,不能有法律效力。
房改以来,特别是住房私有化、市场化以来,这类诉讼越来越多。这样,无论是真正的无知,还是纯粹的道德投机,对购房者、法院乃至房产中介都是潜在的危险或负担,随时可能爆发。拖死买家,累死法官,牵连中介。
因此,无论是买家还是房产中介,都开始回归普通法的传统。签字盖章后,他们要在核心条款和自己的名字下面按手印。
指纹在合同上有什么用?从宏观上看,手印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作用是确认身份,防止伪造。在激光扫描的时代,伪造签名、印章、指纹太容易了。但是在古代,伪造签名和印章比较容易,但是伪造指纹太难了。因此,根据宋代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具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一旦出现造假、隐瞒、欺骗等情况,每个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指纹是最重要的身份依据。所以,即使没学历,也可以不签,但一定要死。
宋朝经济发达,各种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大量昼鬼、铁钻虫、飞蜈蚣出现,让当事人防不胜防,地方官也无可奈何。《宋史·元江传》中记载了一个案例。寡妇属于中产阶级,家里有肥沃的土地。一个叫龙的流氓儿子,把寡妇的儿子骗去赌博还债,要求抵押家里的良田。到了晚上,寡妇的良田去了七八个。寡妇很生气,向官方求助。不知道,流氓小孩不仅拿出了儿子的手印合同,合同上还有寡妇的签名和寡妇的手印!所以从郡到府,手印是真的,寡妇只能一直输。后来袁江来了,寡妇又敲响了邓文鼓,敲鼓认罪。袁江拿着合同,左看右看,终于发现了问题;出了事,就会有妖。这份合同是指印后写的。换句话说,是流氓子弟把寡妇之前合同的手印剪掉,粘在伪造的合同上。打电话给流氓小孩问:为什么先做个模型再写合同?流氓的孩子当场认罪。
第二个作用,手印代表个人信用,可以有效防止越权处罚。古人在订立重要合同时,出售房屋、土地,包括法律允许的某些交易,买方总会要求卖方的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盖章,以防止他们日后以房主或近亲属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比如南宋绍兴十年,朝廷通过法令,要求合同必须本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合同无效。换句话说,代书的合同没有问题,但合同的签订必须是我自己的行为,不得代理,以防各种不利。
第三个功能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以防止欺诈。指纹作为生物特征信息,难以隐藏和涂抹。据唐代段《酉阳杂记》记载,自唐代以来,江浙一带经济发达,人们对财富的渴求,出现了一些防不胜防的合同诈骗手段。有些写书人的招聘袋里藏着一个宝贝:鱿鱼墨。书面合同白纸黑字,闪闪发亮。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是过了几年,纸还在,字没了。这时候手印就成了唯一有效的证据——没有合同关系,你在白纸上按手印肯定不是行为艺术。那是什么意思?这不仅有助于辨别合同的真伪,也有助于分配举证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