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小学午餐盒饭有什么规定?
1.学校在订购餐盒时,应查验餐盒供应商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能有效落实《上海市餐盒卫生管理办法》[ 2003]14号的要求,争取保险的承诺。
2.学校要提供专门的地方临时存放盒饭,盒饭临时存放必须放在地上,保温,专人监管。
3.每天饭盒送到学校后,会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运输配送盒饭的车辆、器具、人员的卫生安全;
(2)严格验收盒饭的品种和感官特征;
(3)按规定保存盒饭每餐样品(2人,保存48小时)并做好记录;
(4)检查就餐现场,及时反馈盒饭的卫生安全情况。
4、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对盒饭生产的检查,支持卫生部门对企业做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及时调整学生的伙食。
5.学校应与餐盒供应商保持联系,研究和改善餐盒的卫生和安全。
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盒饭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盒饭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配送(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包括餐饮业外送的盒饭。
本办法所称学生盒饭,是指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用餐的盒饭。
第三条本市对盒饭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和承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时,应当书面告知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行为规范和其他责任。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承诺其生产经营的卫生责任,保证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向订购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盒饭的安全卫生。
第四条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学生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盒饭加工和供应必须采用以下方法:
(1)冷藏(冷链):盒饭煮熟后充分冷却(2小时内中心温度必须降至10℃以下),然后重新包装,在10℃以下储存运输。食用前必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5℃;
(2)加热保温:盒饭煮熟后加热保温,使盒饭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3)高温灭菌:盒饭中的食品经过高温灭菌后,可以在室温下保存,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加工盒饭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卫生条件:
(一)具有与供应方式、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独立、分开的原料储存、粗加工切割、烹饪、餐具和工具清洗消毒、餐盒分装、成品储存等专用场所;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布局合理,原料形成工艺流程;
(三)有相应的更衣、洗涤、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垃圾、废物贮存设施。
使用冷库加工盒饭的单位,应同时设置盒饭冷却间和分装间。盒饭冷却包装专用间应安装空调、温度计、紫外线杀菌灯、二次换药、流水清洗消毒池等设施,操作时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
第七条非高温灭菌盒饭加工单位日产量小于3000份的,生产加工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O平方米,其中粗加工切割、主副食品烹饪、盒饭包装、成品储存(包括预冷、冷藏或保温)等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日生产能力超过3000个盒饭的单位,每生产1000个盒饭,总面积和专用场地面积应分别增加25%以上。
第八条盒饭中的食物应当煮熟,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不得加工供应生拌蔬菜、熟食、沙拉、生水产品等品种。
第九条冷藏加工的盒饭从烹饪到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加工的盒饭从烹饪到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十条盒饭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经高温灭菌处理的盒饭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从当日供应的所有食品品种的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非高温灭菌处理的盒装食品样品应按品种装入专用容器,超过保质期在冰箱内保存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250克;经高温灭菌处理的盒饭,样品应超过保质期保存2天以上,每批产品和每种主食、菜肴样品分别不少于250克。
第十二条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与待加工食品和直接食用的食品接触的容器和工具应有明显标记,并分开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后应严格清洗并保持清洁,使用前应消毒。
第十三条餐盒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材料或者不锈钢等符合工艺要求的材料制作餐具。非一次性餐具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进行湿热消毒。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品;上班前后要洗手,操作时要穿干净的白色工作服,进入分包房要换干净的工作服,洗手消毒并戴口罩。
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消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者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盒饭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冷藏加工的盒饭,运输车辆应配备冷藏装置,将运输过程中车厢内温度控制在10℃以下。加热保温处理的餐盒和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加热保温至65℃以上。运输前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注意操作卫生,防止盒饭污染。
第十六条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生产和销售台帐。超过保质期的盒饭或退回的盒饭应销毁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盒饭生产者应当建立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对每批盒饭的品种、感官、标签、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进行检验,并每日对盒饭包装工具、餐具、员工手、操作台面等盒饭加工环节进行大肠菌群定性检验。检验结果应予以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盒饭生产经营者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检查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50小时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年检前或企业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必须进行至少50学时的再培训,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原管理或检验工作。
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检查员未按要求接受培训或未取得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新申请的企业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参加年度验证。
第二十条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良好卫生规范,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各岗位操作的卫生要求,应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原则进行卫生管理。
盒饭加工供应过程中至少应设置以下关键控制点,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1)烹调中心温度:每批产品烹调时,加工人员选取最大测量中心温度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3小时抽查1次;
(2)烹调后2小时中心温度(冷藏盒饭):每批产品烹调后2小时中心温度测定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6小时抽查1次:
(3)成品储存温度(冷藏餐盒、加热保温餐盒):成品管理人员每2小时至少测量1次(或检查自动温度记录1次),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抽查1次:
(4)成品运输温度(冷藏餐盒和加热保温餐盒):运输人员在出厂前和到达各供餐点时测量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抽查1次;
(5)成品(冷藏餐盒、加热保温餐盒)存放时间:运输人员在发放到各供餐点时,应检查餐盒的生产日期和时间,卫生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抽查1次;
(六)就餐前加热温度(冷藏盒饭):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点餐设施推荐的加热量和时间,每周至少测量1次加热后的中心温度。
盒饭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卫生要求检查盒饭生产加工过程:
(1)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落实情况: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检查1次;
(2)消毒温度和消毒剂浓度:操作人员每小时测定每批餐具消毒温度1次,工器具消毒剂浓度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抽查1次:
(3)原料验收:原料管理人员应对每批采购的原料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并进行感官检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抽查1次;
(4)原料冷库温度:冷库管理人员每6小时至少测1次(或查自动温度记录1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至少抽查1次。
检查中如发现生产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对不符合规格和要求的原料,应酌情退货或复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销毁;不符合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生产的成品,应视情况重新加工或销毁。
检查内容应有记录,保存1年以上,记录复印件每季度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学生餐盒的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学生餐盒应当同时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订午餐大约学校应该做: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应在就餐场所公示,接受就餐者监督;
(二)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样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三)订购学生餐盒时查验供应商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提供专门场所临时存放符合卫生要求的餐盒,供应冷藏餐盒的,还应当配备餐盒加热设施;
(五)有专人负责盒饭供应的管理。供应前应检查盒饭的品种和感官质量,严格验收盒饭;
(六)每日供应的盒饭应在学校保存48小时,取样量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盒饭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