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安徽省烹饪协会(简称AHCA),简称安徽省烹饪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是由从事餐饮(烹饪)及相关行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管理、研究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餐饮行业组织,也是从事烹饪理论和技术研究的专业机构。它是一个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加强烹饪理论和技术研究,促进徽菜创新发展。为弘扬安徽饮食文化、繁荣安徽美食市场、促进安徽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接受省经济业务主管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章程自行召开会议。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宣传和贯彻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会展招商、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3.参与涉及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提出

关于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主办的与该行业相关的听证会。

4.根据章程或者行业规则,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社会组织制定本行业处理经济纠纷的规则和程序。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协调相关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规划的制定;参与组织行业技能工种的社会化考核和鉴定;参与行业企业等级及其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推动其实施;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开展餐饮(烹饪)及相关行业名店、名师、名品创建等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开展烹饪理论、技术和饮食文化研究,推动徽菜创新发展。

开展餐饮教育,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十一)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烹饪技术竞赛,提高烹饪技能水平。

(十二)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宴会改革,倡导科学用餐。

(十三)推进烹饪产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餐饮业现代化。

(十四)兴办与餐饮业和烹饪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五)承办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的有益于餐饮业和烹饪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六)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章程或规定、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处罚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支持协会章程并愿意加入协会的市、县两级烹饪(餐饮)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企业集团(公司)、宾馆饭店、社会餐馆、西餐厅、快餐店、茶楼酒吧、熟食和糕点食品生产加工厂、店;设有餐饮、烹饪、食品营养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中专、大专、技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科研单位;部队、院校、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招待所、后勤服务公司;关心和支持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如调味品厂、厨具厂、酒店用品公司等。)及相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2名:中西厨师、面点师、调酒师、营养师、餐厅(茶馆、酒吧)服务员、餐饮企业经理、餐饮烹饪教学和科研人员、关心和支持餐饮烹饪的相关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凡自愿申请加入俱乐部的,必须提交入会申请,经俱乐部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成为俱乐部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应当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团体会员代表,推选出的代表应当被吸收为个人会员。

关心和支持餐饮业、烹饪及协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协会会员和名誉会员,并可通过相关程序担任协会相关职务或名誉职务。

所有被批准加入俱乐部的成员都将被发给会员卡。小组成员还向小组成员颁发牌匾。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4.协会提供的优先服务权和协会会刊的赠送权;

5.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本局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就饮食业和烹饪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按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团体会员还应交回牌匾)。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

第14条入会、退会及除名,应于本会会刊或其它媒体公告之。

第四章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5.选举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6.决定终止。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数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数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

5.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6.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是在烹饪、餐饮方面影响较大;

热心于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及本协会的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对外开展具体工作。秘书处对常设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由本会会长委派。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推荐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任命一名常务董事来承担这项工作。

4.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所有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和实体执行各项任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任命;

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

5.及时向总裁、副总裁汇报并请示重大工作事项;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经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同意,可以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费了一阵子;

2.捐赠;

(3)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承办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事项的收入;

6.兴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餐饮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四条本会会徽以金色为底色,中间为中国古代炊具——鼎,周围为安徽省烹饪协会英文缩写和中餐用筷子,筷子中间有“安徽省烹饪协会”字样。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六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05年4月26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省SASAC审核,省民政厅批准,自2005年8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