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的低碳生活

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的生存和各国的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合作。中国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颁布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中国将继续采取政策、措施和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尽管当前面临金融危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不会动摇,行动不会松懈。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并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协商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争取在今年年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取得积极成果。中国将继续在这一谈判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为此,我愿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落实巴厘路线图提出中方立场。

一.原则

(1)坚持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的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知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基础和行动指南。《巴厘路线图》确认了加强全面、有效和可持续执行《公约》和《议定书》的任务。第一,为确保《公约》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实施,应在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方面做出相应安排。二是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目标。

(2)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对其历史排放量和目前的高人均排放量负责,改变其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大幅度减少排放量,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将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和气候保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实现发展与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4)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应得到同等重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同等重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适应更为现实和紧迫,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资金和技术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不可或缺的手段,发达国家有效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根本保证。

第二,目标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执行方面取得积极成果,重点是为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财政支持做出明确和具体的安排。一是要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承担的实质性量化减排目标,确保尚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担可比的减排承诺;第二,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确保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第三,在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下,发展中国家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执行

(A) * * *同样的愿景

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 * *共同愿景”是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执行,实现其最终目标。这一“* * *共同愿景”应以《公约》的最终目标“*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指导。《公约》已经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当务之急是落实各国应该采取的实际行动。长期合作行动的目标应该是一个综合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就减排目标而言,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到2020年应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至少40%。

(2)放慢速度

1,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1)发达国家应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的、量化的“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义务。

(2)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和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的水平上减排至少40%,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3)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符合“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要求。

(4)“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请参照《京都议定书》遵约与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5)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努力应具有可比性。首先,它们应该是全面的,并反映在政策、措施、行动和目标中。第二,性质的一致性应该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三是实力上的相似;第四是遵守与监督和核查机制的相似性。

2.发展中国家的适当缓解行动。

(1)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进行,并与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

(2)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适当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义务有本质区别: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适当减排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强制性条约义务;第二,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目标;第三,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应符合本国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中国家应决定自己的优先行动领域;第四,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缓解行动取决于发达国家提供“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3)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达国家政府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发达国家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不应该推卸责任。

(4)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发展中国家的适当缓解行动可以与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相匹配。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的缓解行动和项目,以及所需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发达国家通过《公约》下的相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提供“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5)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的适当缓解行动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所产生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发达国家承诺的量化减排目标。

(6)“可测量、可报告和可验证”的要求仅适用于由“可测量、可报告和可验证”支持的相关行动。

3.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

(1)在制定技术方法和激励政策方面平等对待发展中国家,通过森林保护、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林区变化,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增加碳汇。

(2)减少发展中国家因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通过森林保护、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林区变化增加碳汇,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重要措施。它们不能被用来抵消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也不能被用作引入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的手段。

(3)发达国家有义务根据《公约》相关规定,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自愿实施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的行动,并通过森林保护、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林区变化增加碳汇。

(3)适应

1,自适应机制框架。应建立全面的适应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建立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中心。

3.在《公约》下设立一个新的“适应基金”。该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其主要目的包括:(a)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数据收集和脆弱性评估;支付制定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所有费用;实施适应行动、项目和规划;(d)实施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战略;通过经济多样化提高适应能力;促进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4.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该机制用于监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并评估所提供的支持是否足够。

(4)技术开发和转让

1,机构设置。技术开发和转让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安排,切实履行发达国家根据《公约》承担的相关义务。

2.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设立一个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它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国际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包括:(a)制定和实施重要的气候友好型技术的联合研发计划;评估技术需求;提供一份可转让技术清单;(d)查明技术转让中的障碍和相应的解决办法;确定促进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管理技术信息和技术开发及转让活动;(g)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加强能力建设;㈠进行业绩监测和评价。

3.建立多边技术获取基金。该基金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4.绩效评估和监督。定期监测和评估技术转让的进展,包括范围、规模和有效性。

(5)财政支持

1,机构设置。为了有效运作《公约》下的资金机制,应分别设立适应基金、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财务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的统一指导,体现公平、透明和有效的原则,并确保资金容易获得和管理成本低。

2.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有义务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和可预测的资金。私营部门和碳市场资金可以成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的有益补充。

3.资金比例。发达国家缔约方每年应至少拨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如0.5-1%)为上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量化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

(1)紧跟谈判授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应就《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的进一步量化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并通过《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案予以确定。

(2)议定书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条约。为落实“*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树立了典范,是履行《公约》的重要法律文件。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第一承诺期的量化减排目标,并对确定发达国家在随后承诺期的减排目标作出安排。议定书是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不会因为第一承诺期结束而失效。工作组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进一步减排目标的任务简单明确,即通过修改附件B来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绝不是对议定书的全面修改。

(3)议定书工作组是双轨制的重要轨道。议定书工作组是落实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的重要轨道,应尽快完成谈判任务,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白。只有当《议定书》发达缔约方的进一步减排目标明确时,才能在《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下为非《议定书》发达缔约方确定可比的减排目标。否则,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之间的可比性是不可能的。工作组能否如期确定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直接关系到哥本哈根会议的成败。

(4)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到2020年应该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至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