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各级应认真履行《广东省各级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消防法规。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可以要求有关管理人员出示与消防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和资料,被检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一是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落实和执行相关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严格训练;
四是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员工灭火方案,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消防负责人,对企业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自己决定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将企业委托他人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为企业消防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人员担任防火负责人的,应当有正式的委托文件,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客户必须履行防火职责。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有消防值班人员或者负责生产的消防人员值班,并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装置。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聘员工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防火和灭火培训,使员工掌握安全操作、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和火灾时疏散等基本消防知识。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不仅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而且应当履行企业规定的岗位防火责任制,正确执行企业制定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技术改造* * *的消防设计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多个企业共用同一建筑的,应当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和防火灭火的配合方案。
第十三条租用现成建筑物作为厂房或者其他经营用途的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使用方案、消防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环境条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进口防火、灭火器材和防爆装置的,应当事先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 * *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随时责令可能发生火灾的外商投资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执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消防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省同胞在我省投资的企业和外国加工装配企业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99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