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几个级别。
食品召回是指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要召回的食品,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统一处理或返厂处理。为规范食品召回,保障消费者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标准。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食品召回分为一般级、重大级、重大级三个级别。其中,一般食品召回针对的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影响较小,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通报和提示;大规模食品召回是指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影响到广泛的消费群体,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如电话、短信等个性化通知;重大食品召回是最高级别,需要立即启动,向社会公布,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此外,在食品召回中,企业应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及时开展自检自查,主动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发现买的食品有安全问题怎么办?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赔偿,并要求商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时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说明书等相关信息,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召回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方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建立互信、互利、共赢的安全农产品贸易市场,维护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不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召回:食品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将召回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二级召回:食品已经造成或者食用后可能造成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将召回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虚假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将召回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有缺陷标签和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标签的食品进行更正,并可以主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