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气安全规程的充装安全
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置。
5.1.2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 kg/L,不应超装。
5.1.3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 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c)新瓶无合格证;
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e)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f)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体温度超过40℃。
5.1.5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5.2.1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对铁路罐车按规定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后,方可充装;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 kg/L,不应超装。
5.2.3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a)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b)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c)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d)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 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 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a)新罐车无合格证;
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d)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e)罐体温度超过40℃;
f)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 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压力0.15 MPa~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应超过1.4 MPa。
5.2.9 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 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 MPa的余压。
5.2.10 液氯充装站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液氯的贮罐的充装安全
5.3.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罐车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5.3.2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 MPa。
5.3.3 充装结束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