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使用范围或用量扩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必要性,并经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腐败变质不应隐瞒。

(二)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得使用掺杂、掺假、伪造的食品添加剂。

(D)食物本身的营养价值不应降低。

(五)为达到预期效果尽量减少在食品中的用量。

(6)食品工业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在最终产品制成前去除,除非有允许残留的规定。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技术评价和审查标准。

第六条申请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2)证明技术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的材料或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范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中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相关资料。

(4)安全性评价材料,包括原料或生产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材料或检验报告和质量规范检验报告。

(5)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的有助于安全评估的信息。

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除技术审评需要补充的材料外,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七条首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使用效果确有必要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或重大利益问题,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有关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参考。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中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开发生产现场进行验证和评估。

需要对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和检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安全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先验证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审评结论,卫生部决定对技术上必要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予以许可,并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许可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必要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品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并公布公告中允许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再评价:

(一)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者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安全问题。

(2)技术上不再需要。

经重新审查,卫生部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宣布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改其使用范围和剂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卫生部计划研究撤销面粉中可以添加增白剂的规定。

2011 9月12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截至8月底,秘书处已收到约100条公众建议。

公众建议主要分为三类,包括修改标准中部分食品分类体系的建议,修改某些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具体指标的建议,修改食品添加剂名称的建议。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组织专家召开专题会议逐一研究。

过氧化苯甲酰,俗称“面粉增白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仍被列为面粉处理剂,再次引起业界的关注和讨论。此前,粮食部门和很多生产企业都建议面粉中停用过氧化苯甲酰。

对此,卫生部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表示,卫生部正在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撤销过氧化苯甲酰作为面粉处理剂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统一部署

2065 438+01 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7月,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出动执法人员354万余人次,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592万余户(次),取缔关闭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900余家。公安机关捣毁一批非法食品生产、储存、加工“黑窝点”,破获非法食品添加等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司法机关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判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新措施、新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卫生部制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公布了6批64种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北京在辖区内9个公安分局成立了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中队,专门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宁夏实现了全区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全部注册,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陕西、四川等地大力推行群众举报有奖制度,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吉林在全省聘请1万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全面监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厦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工作,有力推动了政府监管部门责任的落实。

根据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坚决惩治犯罪分子,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取得成果

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全国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2.5万余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669.3万余户,取缔关闭违法违规企业5000余家,立案行政处罚65438余件+0.8万件,移送司法机关435件,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全国破获了一批非法添加案件。公安部加大案件督办力度,重点组织开展了解决奶粉、“瘦肉精”、塑化剂等问题的攻坚战。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食品添加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取得了较大成效。其中,在侦破“瘦肉精”案件战役中,各地破案120起,抓获980余人,缴获大量“瘦肉精”成品;广东查处的5起塑化剂案件全部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沈阳市公安机关摧毁多个“问题豆芽”黑窝点,查获“问题豆芽”40余吨,刑事拘留非法加工人员12人。有关地方人民法院相继公开审理和宣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批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监测和抽查力度不断加大。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普查,实施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瘦肉精”、水产品、原料奶等6项监测计划,基本覆盖了主产区、销区和大宗农产品。卫生部充实完善了201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了对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工商部门加强抽检和快速检测相结合,利用现有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加大对工业染料、“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力度,抽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1711组。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风险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截至目前,* * *已对乳制品等42456个食品样品进行了风险监测;* * *抽检53804家食品生产企业93993件样品,233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8078批次样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列为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备品种,进一步加强了抽检力度。北京完善了风险监测体系,设立了3000个风险监测点,覆盖了250多种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个环节。

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涵盖了普通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和食品香料***2314,规定了使用限量、范围和原则;《复合食品添加剂通则》新制定并公布,填补了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空白。102食品添加剂新产品标准发布;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目前,农业部正在就农产品和食品中195农药的1828最大残留限量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加快清理农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的进程。我们正在抓紧起草《生猪及生猪产品中瘦肉精监督管理条例》,将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体系。

中国的监管力量不断加强。农业部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出台专门意见,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全面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工商总局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质检总局提出了“一个转变、五个强化”的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公安机关加强了专业打击力度。其中,北京、重庆、辽宁、湖南等地公安机关成立了食品安全案件调查组。各地区也探索出许多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好办法。如甘肃在全省推行“一专三员”制度(即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家库和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吉林省辽源市建立了乡、村、村三级社会监督员队伍,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了基层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