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一是限制桌数。二是限制礼金数额。三是限制客人身份。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大手笔。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上讲排场、铺张浪费,不论规模、范围、社会影响如何。凡举办酒席的,必须严格控制酒席的规模和数量。

(2)禁止变相经营。不准采取先请后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形式。

(3)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或委托他人告知等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亲属除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4)禁止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5)严禁公款送礼。不准以单位名义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用公款送礼,但按有关规定应由单位办理的殡葬事务除外。

(6)禁止占用公共资金和财产。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公物或在有经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单位操办的殡葬服务除外。

(七)禁止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下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或者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8)禁止公务人员参与操作。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主办单位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准任何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与组织婚丧喜庆事宜;但按有关规定应由单位办理的殡葬事宜除外。

(9)严禁不报先做。不准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10)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从事有损社会公德和党和政府形象的低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干部在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予谢绝和退回的礼品礼金,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