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天豆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闽0203民初第12552号

原告:厦门郭华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频道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Tik Tok”账号156××××9217(Tik Tok号1033990353,账号昵称“找厦门”)和“阿自动快”账号156××××9217(用户名)。郭华公司提供的截屏显示,该视频在Tik Tok平台被赞4.5万次,在Aauto Quicker平台被赞5.2万次,被赞2078次。

2065438+2009年6月3日,钟(公民身份证号)发布声明,声明称经其同意,在和Aauto Quicker平台上首次发布公司创作的视频《寻找吃货——小田豆浆》。Tik Tok号1033990353,Aauto更快用户ID:1143512451,Tik Tok和Aauto更快登录账号:156××××9217。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了(2019)夏敏郑恺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Tik Tok”登录账号为“+8618650189869”。在界面点击“首页”浏览,发现标有“@深夜豆浆-渠道网”的视频,某网络名人‘深夜豆浆’店火了,厦门不收加盟店费用,正在送设备”“全国招商”。视频还有“渠道公司”的logo,视频内容第一部分约2秒,显示“深夜豆浆”的广告图片,视频第二部分约65433。视频播放后,可点击“详情”链接至“深夜豆浆”品牌广告及加盟界面,广告加盟界面显示“安徽频道网络有限公司创业有风险需谨慎”字样。经对比,上述公证书所附的逛豆浆店视频与“找吃的——小田豆浆”视频中的部分内容一致。

另查明,本案郭华公司花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Tik Tok、阿auto快消等平台“找吃——小田豆浆”视频、(2019)夏敏郑恺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发票、法院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安徽频道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原告厦门郭华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找吃的——小田豆浆”的视频内容;

2.被告安徽频道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郭华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郭华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超过上述期限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厦门郭华传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航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主动向我院申报财产,不得隐瞒、转移财产或者有高消费行为。这一条款就是执行通知。本案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不再发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句子?昌黎源源

?审判?句子?成员潘伟生

?审判?句子?袁

?2020年6月2日

?法官的协助?徐玉静

?书籍?记得吗?陈元通州

附: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法律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行为;……

(八)赔偿损失;……

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手稿、原件、法律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产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所有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