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明土司制度的差异

云南元代土司制度与云南明代土司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明朝增加了地方知府、地方知府、地方知府三种文官职位。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民族政策。其意义在于保留镣铐,仍然是模仿唐朝的“镣铐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维持原有的生产方式,满足于征收朝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形成于宋代,兴盛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终结于20世纪初,历时一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