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尚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和尚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墙体(屏障)、车辆外侧等户外设施,以实物形状、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带有名称、字号、商号和标志的户外招牌和牌匾。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高城市广告艺术水平。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益广告活动的发展。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和媒体资源,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八条市、县(市)和尚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适宜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部位、形式和规格以及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空间比例。

招牌应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精心设计,符合城市美观和夜景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技术规范;

(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以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内,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方向成垂直角度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设置在严格控制区域内;

(四)启闭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置、高度、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和标志;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4)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的设置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和规范。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居住建筑、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具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标志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护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路桥防撞墙、隔声窗(墙);

(三)在建筑物屋顶上,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险房屋的;

(四)利用飞机、低空漂浮物等。;

(五)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横跨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公园、河流、湖泊、湿地等。;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市容或建筑形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